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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7:10:55
今若偷财造佛,盗物设斋,即得着彼孝名,成斯果业,此即斋为盗本,佛是罪根,假贼成功,因藏致福,便恐人人规未来之果,家家求至孝之名,侧镜此途,深乖至理。
[16]罗尔斯设计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概念,参见[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81 - 82 页。二战时期纳粹及其法律就是惨痛的例子。
只有毛泽东思想成为司法工作唯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型塑了边区司法理念,催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进入专题: 公共理性 政治理性 技艺理性 沟通理性 司法公信力 。[6]比如在多元化、异质性的市民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就不是天生具备的。[43]在云南高院公开回应社会质疑的解释中,我们才发现,二审改判秘而不宣的理由是少杀慎杀政策,或许还有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指标数。法官的技艺理性还会在服务于安全处理案件的需要下发生扭曲变形。
罗尔斯明确指出,公共理性理念首先适用于法官( 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 ,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中。韦伯看到了这种现象却苦于找不到破解之道,只能用工具理性铁笼作一声叹息。江泽民、胡锦涛先后退出党和国家领导岗位的时候,这样的忧虑和担心已不存在,不是说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没有毛泽东、邓小平那样重要,而是因为中国已经走上法治的道路,我们不仅有一部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伟大宪法,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在宪法和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得以确认和巩固,中国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已经成为宪法的根本原则并且成为全民共识,中国社会已经不大可能因为领导人的更替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发生大政方针的改变,中国也不可能重演文化大革命的闹剧和悲剧。
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治国理政活动的参与权,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行政、司法的途径。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当代,法学家们几乎都把理性作为法律精神,马克思·韦伯、甚至马克思都把理性作为解释法律概念和法律观的关键词。2012年12 月4 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五)弘扬理性精神,平和文明执法 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
它要求在公共领域公正地对待和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各种职位对一切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允许并鼓励不同阶层、地域互相开放,允许社会成员互相流动。第三类是特殊人群、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主要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权利。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加速,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显著提升,越来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致使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大量地涌入法院,持续呈现诉讼井喷、诉讼爆炸的态势,我国超乎预料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如果这一防线被突破,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就会一落千丈。中国梦是一副壮丽的画卷,在中国梦中加入法治中国篇章,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今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尖锐地指出: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机会公平并不保证结果平等,但它为每个成员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可能性。第四,政策缺乏国家强制力,政策也是不可诉的。现在不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几乎没有了,但是,当法律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意志、偏好、利益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就很难说了。
作为领导干部除了树立理性精神,坚定法治的信念之外,还要学会理性平和地运用法律机制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其次,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集团,与此相应,以利益为实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急剧分化,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利益集团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道德规范已经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所以,仍然寄希望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来治国理政是行不通了,如果仍有这样的想法那就是把科学社会主义倒退到空想社会主义。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就政策而言,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
法律的这些局限性需要由道德、政策、乡规民约及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给予辅助和补充。为了做到司法公正,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公正这个问题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充分发挥代议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机制,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基本途径和模式。两个基本方式的提出和实践,反映出我们党对现代政党制度、政党政治和执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对自己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国家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到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执政党这一历史地位的根本性转变的深刻认识,对自己半个多世纪执政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科学总结,对自己如何担当起执政党的使命、如何巩固执政地位、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如何执政兴国等根本性问题的深刻认识和理性自觉,反映出我们党对国家与政权建设基本规律和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党执政和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公平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编织的中国梦的核心要素。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及其对中华民族造成的浩劫,就是人治和群众运动极大危害的典型例证。
(六)坚持宪法至上,维护法制尊严和权威 宪法至上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不能因为保存证据的意识和取证能力不强、交不起诉讼费用、请不起律师等原因而导致打官司难、胜诉难、胜诉之后执行难。
第三,在法律(政策)实施中无例外,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依法保护。(二)认真对待权利,切实保障人权 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冲击宪法和法律秩序,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被滥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
司法公正问题成为中国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要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恰当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创造并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秩序。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现阶段,机会不公平主要是制度性、体制性的不公,是由各种落后的政治法律制度造成的,要有效地推进和实现机会公平,必须深化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这些都说明法、法治与理性的内在关联,也充分说明法治思维必然是一种理性思维。
影响司法公正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专业素养、办案能力、工作作风参差不齐,司法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法治的第三个优越性在于,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终极力量保证实施的,它能够克服政策、道德等社会规范体系的局限性。
就道德而言,道德、特别是社会公德,对于弘扬社会风气、保证政治清明,促进社会和谐非常重要。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认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有六项。对每个公民不偏袒、非歧视。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尤其要学会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受到执法、司法队伍的精良素质、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通过这样的程序来决策和管理。我们不赞成程序优先和程序正义优先的提法,但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以及程序虚无主义的影响非常严重,有必要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和前提性。
人民共和是我们国家的表征,共和精神是我们的国魂。在中国,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主政者历来重视道德建设,重视发挥道德的积极作用。
就规则公平而言,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
既提出了社会公平的基本问题,也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向和思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将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从直接的经济层面上升到政治、文化层面,权利关注将升温,新型权利将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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